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英文名称:QingHai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缩写:QHAEM)。
第二条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由青海省内从事环境检、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从事环境监测及环境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协调行业经营规范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自主活动在青海省地域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递相关政策,规范产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促进本省生态环保技术进步和发展,为整治环境污染服好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与经济政策,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范、社会道德和行业操守。
第五条 本协会目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待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与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脱钩后,对业务主管单位一项另行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地在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楼内。
第七条 本协会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协会的技术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开展我省环境监测行业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引导和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反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等。
(一)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库,推进环境监测技术、理论、设备交流活动;
(二)配合环境监测系统或单位参与环境监测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协助配合环境监测系统或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可;
(四)开展我省环境监测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引导和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维护行业社会形象;
(五)大力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维护我省环境监测行业利益,代表本行业参与和其他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协调工作;
(六)根据我省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环境监测相关服务;
(七)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反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八)完成环境监测系统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市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申请入会的个人要具有环境监测相关的中等以上专业学历证明、技术资质,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环境监测技术专业人才(专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可以特邀入会并担任适当的职务。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遵守协会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三)颁发同意入会证明(或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重大决定的表决权(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由参加代表人行使权利);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权。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并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如实登记会员情况报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新成员,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每半年研究审批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一年不交纳会费,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的,由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通过协会的行规行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研究、审议、通过协会其它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协会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或在会长委托下,由协会其他理事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严重失职,不适合再担任原职务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会员大会审批通过后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也可以与协会其他理事签订《法人授权书》,授权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协会对外签订协会相关合同、协议书,并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或办公室,专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或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会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维护或委托相关组织对协会网站进行维护;
(六)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协会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七)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八)购置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的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政府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概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给本会的资金与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工作经费,从协会收入里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2019年7月5日会员大会修订并原则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9年7月5日起生效。